争鸣|性同意年龄:不仅仅是一串数字
文丨罗浏虎
责任编辑丨武杰
近年来,不时发生关于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案件,而不断引发热议的是“性同意年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这是指个体被认为足够成熟地就性行为表示同意与否的法定年龄。如果与低于该法定年龄的个体发生性关系,行为者一般会构成强奸罪等刑事犯罪。表面上,性同意年龄是关于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的限制,然而它仅仅是一串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吗?
是或不,属于全世界的博弈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性同意年龄,有三个重要发展趋势。一是,性剥削、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担忧,而这促使立法者愈加重视通过立法来规范性同意年龄的问题。二是,各国立法者越来越倾向于提高性同意年龄。三是,同性恋等第三性别群体的性同意问题逐渐获得立法者重视。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性同意年龄?自笔者观之,性同意年龄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性自主权,并让其免受恋童癖等侵犯的法律拟制。立法者推定,达到某一年龄的人便具有性的自主意识,能够自主行使性的权利。对于低于该年龄的人,立法者认为他们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者无力抵抗外界的性暴力与侵犯,而有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
关于性同意年龄,各国规定不一,却也异中有同。从世界范围来看,性同意年龄介于11岁至21岁之间。所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最高者是巴林岛(21岁),第二高的是韩国(20岁),而最低者是尼日利亚(11岁)。我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邻国日本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3岁,而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介于16至18岁之间。
在美国,各州都对最低性同意年龄进行了规定,所规定的幅度介于16至18岁间。华盛顿州等33个州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6岁,路易斯安那州等6个州规定的是17岁,而加利福尼亚州等11个州所规定的是18岁。
根据德国刑法有关性侵犯罪的规定,普通的性同意年龄与中国一样为14岁,而对于特殊信赖关系下,如存在抚养、教育、监护等关系,性侵犯罪则又分为16岁与18岁两个年龄段。
英国目前的性行为同意年龄为16岁,2013年,时任公共卫生学院院长的约翰•阿什顿教授曾经呼吁降低同意性行为年龄,以使15岁的青少年能够得到国民医疗服务体系有关避孕及性健康方面的咨询。但是英国政府当即表示对此提议不予采纳。其发言人称:“我们反对降低同意性行为年龄的提议,现行的同意性行为年龄旨在保护孩子们免受性侵害,因此不可改变。”
浪漫之都法国以前对于性行为同意年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8年以前,法国曾发生多起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双方自愿”等原因被判无罪、缓刑或者摆脱强奸罪名的事件。舆论压力之下,法国政府在2018年修改相关法律,将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判断年龄定为15岁。
除此之外,近年来,美国、德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家对于强奸行为有了更严苛的规定,不再是“不代表不同意”(no means no),而要求有明确的同意表达,即“是代表同意”(yes means yes)。
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了性同意年龄。尤其是,基于宗教等方面的原因,某些中东与非洲国家禁止一切婚外性行为。诸如阿富汗与伊朗等国家采取的替代方式是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但这也催生了“儿童婚姻”问题。例如,在某些国家女性婚嫁年龄低至9岁。在一些国际组织看来,这无疑是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资料图
保护,以法律的名义
近些年来,关于要不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讨论不断,主流意见持赞同立场。支持者认为,如果不提高性同意年龄,将是反世界潮流的行为。反对者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提高性同意年龄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青少年。此外,这会对个体性权利造成很大的限制。
另外一方面,如果将年龄规定得过高,有论者担心这会妨害人们的性权利。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间的早恋问题,虽然属于家长应予以开导或干预的问题,但是却应谨慎运用刑法进行调整。一个原因是,未成年人一般尚未能够正确认识性的问题,如果动辄施以刑法,显得太过严苛,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国家规定了所谓“罗密欧与朱丽叶法”,以对低于法定性同意年龄的青少年间的性行为不进行刑法评价。在美国,有25个州规定了低于性同意年龄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所规定的性同意年龄的浮动幅度介于2至5岁之间。
此外,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一些地区对教师与学生间的性行为采取了严格的立场,以防范发生教师等职员性侵学生事件。例如,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如果学校教师、行政人员、安保人员或教练等人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则无论学生年龄几何,行为者都构成刑事犯罪。
从以上描述可知,尽管各国对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性,但是无不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保护的宗旨。无疑,性同意年龄制度有积极的作用,可为执法者提供了一个界定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毕竟,对于性行为等较为私密的行为而言,很难证明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立法者借由设定一个性同意年龄,便可将那些与低于性同意年龄者发生性行为的人予以入罪入责。
但是,单靠这一法律拟制却仍可能让犯罪者逍遥法外。在我国新近发生的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兰儿(化名)的案件中,不少学者表达了一种担心:如果鲍毓明是在受害人14岁时与之发生性关系,将很难追究鲍毓明的刑事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害者很难就自己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进行举证,而在许多历史案件中,嫌疑犯都拿“受害者同意”作为挡箭牌。
面对存在于此类普遍性困难,有学者呼吁顺应世界潮流,提高我国性同意年龄,以防范、惩罚违法性侵行为。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不过,自另一个角度观之,关于性同意年龄的法律拟制只是一种事后防御以及追责机制,而无法在事前就产生足够的威慑效力以及预防作用。
由此看来,性同意年龄并非只是一串普通的数字,而实际上是呼吁全社会“认真对待我们的孩子”。对性权利的保障问题,不仅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需要全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努力。掩卷沉思,有一个问题令我心神不宁:如何防止出现下一个受害人兰儿?